发布日期:2025-06-15 23:45 点击次数:130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大成
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
(以下简称“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等)、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
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
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
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上述投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直接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限制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A、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遵守下列要求: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
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
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出借证券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
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
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
(10)、
(12)、
(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若基金超过上述境外投资比例限制中的(1)-(5)条,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
C、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保证金以后,本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
(3)项规定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名单,对基金买卖关联方发行的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进行关联交易
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单应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托管人
方名单以公开市场披露信息为准,不再单独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方名
单变更后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方名单变
更后应及时公开披露,新的关联交易名单于公开披露时开始生效。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
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资前另行签署协议,原则上为三方
协议。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
监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双方
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
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
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财产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基金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
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
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
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
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
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
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
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
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
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
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
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全部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五)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
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资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
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互相配
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收款账户。
务专用章后交付基金托管人。
活动。
(七)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
预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
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
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意思表示:
“存款
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
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
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
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
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
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双方协商解决。
(八)期货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
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基金投资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十)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应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于 5 个工作日内送至基金托管人。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
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除外。
的被授权人名单、预留签章样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当日银行营业
时间结束前将回函传真至基金管理人并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知,自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二)指令的内容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 SWIFT、邮件、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
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
预留印鉴后发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
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章和印鉴与授权通
知进行表面相符性及权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跨境资金划汇的截止时间在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双方签署的《运作备忘录》中另行约定。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
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对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该市场引
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基
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确定
基金管理人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金
管理人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前对其境外托管人发送
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
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导致
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
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
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疏忽、失职或不诚之举造成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
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场惯例的义务,
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
符,基金托管人可无须按指令行事,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出具拒绝执行指令的合理证据或理由,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订或修正。
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修订或修正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发送经修订或修正的指令为止。
(五)指令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另行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因基
金托管人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交易安
全,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执行。在
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止。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因指令
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
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六)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的情形
有效指令需载明如下内容:
(1)SWIFT 指令发报方 BIC(Bank Identifier Code);
(2)SWIFT 指令账户栏位中载明境外证券投资托管账户号;
(3)适用的 SWIFT 报文类型和 SWIFT 报文发送时间。
上述内容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基金托管人。
手方、经纪商等相关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由于第三方发送
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所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
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
程中的结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其在交易及清算交收过程
中的工作。境外交易及清算交收工作,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机构代为完成。
(一)选择境内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
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
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
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多边净额结算要求
的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附件一)
,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对该结算协议的签署和接受。
(1)境外证券结算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
职责委托给境外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另行约定)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
该等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
方式发送给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
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
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
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
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
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
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
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
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2)期货保证金的划拨
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 14:00 之前以电邮、传真等方式发送期货经纪商的关
于追加保证金等事项的报告(statement)给基金托管人,并同时在与基金托管人确
认的截至时间点前发送境外账户划付保证金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保证境外账户资
金余额足够支付保证金。
如出现影响按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尽力与期货经纪商争取宽限期或其他解决方法。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付款时
效或金额错误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
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基金项下现货、期货、赎回等资金的头寸管理,在资金头寸
不足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尽力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明
示清算顺序,如无基金管理人明示的清算顺序,则由境外托管人按照先现货,后期
货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从保证金账户划出保证金的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发送给期货经纪商,基金
管理人负责核对其前台交易数据与期货经纪商数据,确认保证金金额准确,并保证
其得到安全划出,并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保证金出现任何未能及时到账的异
常情况,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非基金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不对期货保证金进行垫付。对基金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
迟或资金损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3)境内证券结算指令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协议》。
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
结算保证金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备
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日进行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基金管
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
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基金托管账户。
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
可能有尚存放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
将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
付至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金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
需基金管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T+0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基金管理人需在
交易当日不晚于 14: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
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基金管理人希望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
指令上备注需要基金托管人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基金管
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基金托管人进行“勾单”确认的交
易,基金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勾单成功。
人。对于中登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不履约)申报
时间有限,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消交收操作,基
金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基金托管人在通知管理人后有权在中登
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相应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登公司
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登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
资金划款指令。
A.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托管于基金托管人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
失败,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
项;
B.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致
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
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交收
失败的,则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等信息向其他客户追偿。
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00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托管基金
财产托管账户。
关于基金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T+N 非担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完成基金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
情况,并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
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
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
金(或证券)用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
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境外托管人。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
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行如果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则按最新规则办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经协商一致后,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采取其他可行的交收方式。
(四)申赎净额结算
申赎净额结算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
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T 日:资
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T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日 12:00 之前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
以必要的配合。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执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收按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果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业务规则发生变更,
则按最新规则办理。
(七)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存款行需在投资前另行签署协议,原则上为三方
协议。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
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按基金份额类别计算基金净值信息,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投资境内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境外衍生品估值方法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
价进行估值。
(8)目标 ETF 采用估值日该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为非证券交
易所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9)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
认利息收入。
(11)汇率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
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套算。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
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
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3)本基金投资境外存托凭证时,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
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4)债券回购以协议金额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指数编制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任一类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
不当得利。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分
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
息披露、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
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
行,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
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
令,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
确保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
行,管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
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选择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也可授权基金托管人进行费用自动支付处理,如选择自动支付,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支付当日账户余额充足,如因资金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造成自动支付无法进行,管
理人应另行出具划款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
费和诉讼费等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结算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结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
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等)、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
护费用、外币兑换交易相关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 ETF 的交易费用、申赎费用
等)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
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
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
代理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财产的损失;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基金管理人不得
就侧袋账户资产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九)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
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
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
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
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处。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理人。
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托管职责。
(五)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六)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除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本基金进行境外投资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
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
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限于直接财产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地点为深圳,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
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大成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日: 年 月 日